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 安徽省天长市兆鸿仪表有限公司 上海华岩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大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劲浩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鲁格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借款340229.96元及利息20413元(从2018年6月22日起按未还数额340229.96元按月利率0.5%算至2019年6月30日)及从2019年7月1日按月利率0.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40226.96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且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68045.9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0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江苏红光仪表厂有限公司负担428元,被告***负担343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