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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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县支行信用卡本金32360.82元、利息3062.51元、违约金1821.5元,合计37244.83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366元由原告预交,***已支付给了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1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吉安鹭洲支行。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