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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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334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50000元应予以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85元,减半后收取33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