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普狄工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欧导(太仓)工业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普狄工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2474.9元。

二、被告上海普狄工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2474.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欧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欧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普狄工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4元,由被告上海普狄工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普狄工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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