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视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嘉兴镇交城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视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就第三人励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本金953,367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953,36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82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22.6元由被告***、***、中视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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