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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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抗30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5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沪检二分民监[2020]XXX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顾文怡 审判员王亚勤 审判员承怡文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程阳强 书记员程阳强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