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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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华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华锋盾构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期内欠息390749.5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074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及律师费损失883100元。 二、被告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锋盾构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锋盾构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确认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36834506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169元,由被告江苏昌润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联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华锋盾构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