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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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晋城市项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晋城市项明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82280元及利息(以382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0元,由被告***、被告晋城市项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