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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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巴州天山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余四海、巴州天山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价值1344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44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