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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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4执3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亮,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史薇,女,1992年8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东,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薛亮与被执行人史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93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59375元。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2、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薛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薛亮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33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李国华 审判员吾斯曼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吴姗姗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