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4执3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亮,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史薇,女,1992年8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东,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薛亮与被执行人史薇、***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93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59375元。

执行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2、2020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薛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薛亮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33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李国华

审判员吾斯曼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吴姗姗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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