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 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第八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80000元; 二、被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