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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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 五河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款19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河南当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7年9月12日起,以196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5元,减半收取计11242.5元,由被告***、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