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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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霍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止2019年7月9日的利息372350元,此后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94500元; 三、被告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526元; 四、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91元,减半收取计909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95.5元,由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7元,被告安徽霍山县晨风纸业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9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