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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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津0116执10270号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裴俊杉、李勋岗: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裴俊杉、李勋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873.8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923.88元,其中,申请执行款5873.88元,执行费50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津0116民初5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