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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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山华运业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6854.8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利息8559.0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逾期履行,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可以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号楼××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9元减半收取4319.5元,保全费2967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