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192.49元、滞纳金2524.76元、其他费用405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2月13日前的利息共计4391.11元,自2020年2月14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4192.4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复利及滞纳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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