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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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的损失医疗费18805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7860元,合计200312.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不足部分189312.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责赔偿56793.73元; 二、***的损失护理费32341元、误工费32341.28元、残疾赔偿金19849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271679.1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1890元,不足部分238789.1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责赔偿71636.75元; 三、***的损失鉴定费182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责赔偿546元; 以上一至三项合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0866.48元。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划至本院账户,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账号***00733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武清中心支行)。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负担320元,由天津市超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