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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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同力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价款7687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687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反诉原告天津同力重工有限公司违约金17052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天津同力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488元,由被告天津同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90元,由反诉被告无锡运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56元,反诉原告天津同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7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