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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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5750.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本金1855750.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7年3月5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27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本金1855750.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8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高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00元,由被告***负担27284元;鉴定费29641元(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