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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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借款本金361,903.59元、截止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1,403.88元及2020年9月14日之后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361,903.5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5%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利息1,403.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5%后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丘地号:7-4/582-2(202)、他项权利证号为: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357235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