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河口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金丰谷物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梅河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梅河口市嘉信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524,351.83元及利息(以2524351.83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2020年10月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原告梅河口市嘉信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省梅河酒业有限公司所抵押的灌装机、过滤机等69件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梅河口市嘉信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8.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梅河口市嘉信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956元,由被告***、***负担21,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