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市泰盈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兴市泰盈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市捷本科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29348.76元; 二、被告宜兴市泰盈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市捷本科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29348.7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上述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2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4262元,由被告宜兴市泰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