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魏县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内给付原告1.9万元(魏县保险公司将执行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内给付原告10231元(***将执行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内给付原告4385元(***将执行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承担97元(***将该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由被告***承担42元(***将该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由原告负担235元(包括魏县保险公司应承担的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5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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