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魏县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内给付原告1.9万元(魏县保险公司将执行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内给付原告10231元(***将执行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内给付原告4385元(***将执行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由被告***承担97元(***将该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由被告***承担42元(***将该款汇入开户行建设银行义乌支行、户名***、卡号62×××87的银行卡),由原告负担235元(包括魏县保险公司应承担的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