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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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浙BF××××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合理损失137329.5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133元,减半收取1566.50元,由原告***负担406.50元,由被告象山县公路管理段负担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