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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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川县延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延川县新泰煤矿(普通合伙)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延川县泰丰煤矿(普通合伙)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执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 负责人:薛文才,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延川县新泰煤矿(普通合伙),,住***。 被执行人延川县泰丰煤矿(普通合伙),,住***。 被执行人延川县延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延川县新泰煤矿、延川县泰丰煤矿、延川县延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延川县新泰煤矿、延川县泰丰煤矿、延川县延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延川县新泰煤矿、延川县泰丰煤矿、延川县延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