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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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3民初80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65634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8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0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8.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8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7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6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2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8.3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内8月7日起计至2015年10元27日止;以9.7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8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5.7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6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3.8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6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1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6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19808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3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5198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8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止,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上诉人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4388464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385.1元(被上诉人***已预交150455元),由***负担55470.75元,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5464.91元,由***负担71449.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85.1元(上诉人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55470.75元,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5464.91元,由***负担71449.4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