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四八二0机电有限公司
重庆市龙门消防设备修造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重庆市龙门消防设备修造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四八二0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重庆市龙门消防设备修造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18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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