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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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支行贷记卡款项5547.54元(其中:本金4956.00元、利息226.5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1.52元、手续费93.4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4956元为基准,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