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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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正润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乐市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月利率8.708333‰计算;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月利率8.708333‰的1.5倍计算);扣除被告新乐市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14万元; 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建新街与新××路交叉东南临街楼西数第一户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新乐市永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