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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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沭阳县飞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沭阳县九龙铸造厂、***、沭阳县飞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0元(原告已预交4205元),由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沭阳县九龙铸造厂、***、沭阳县飞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10元。 |
裁判日期 | 2017-8-7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