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沭阳县飞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沭阳县九龙铸造厂、***、沭阳县飞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0元(原告已预交4205元),由被告***、***、沭阳县马厂镇保生机械厂、***、沭阳县九龙铸造厂、***、沭阳县飞天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410元。

裁判日期 2017-8-7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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