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为原告***、***所购买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搭建阁楼;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若逾期未搭建阁楼,原告***、***可自行搭建阁楼,搭建阁楼的费用由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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