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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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明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为原告***、***所购买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搭建阁楼;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若逾期未搭建阁楼,原告***、***可自行搭建阁楼,搭建阁楼的费用由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被告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