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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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国辉东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泓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泓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6637.33元、律师费111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6637.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泓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