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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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金鹏电子有限公司、镇江金鹏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8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期限为一年;机动车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续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