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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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违约金(违约金以383,4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从2017年3月9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 二、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出具案涉房屋的购房发票;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0元,被告招商商置(贵州毕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