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御浤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御浤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26××××.X的“具有托架的实物切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上海御浤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0元,***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负担2223元,由被告上海御浤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577元。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上海御浤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