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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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05民初4592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鹏,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是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新疆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诉被告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疆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疆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63.57元,减半收取计831.79元。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