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新疆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05民初4592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鹏,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是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是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新疆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诉被告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疆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疆万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歇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为此,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63.57元,减半收取计831.79元。

裁判日期 2020-10-9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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