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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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8049元、交通费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600元,计4536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下余医疗费26501.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2700元,计30321.61元的90%,计27289.45元;上述费用,共计72658.45元(履行时,扣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下余62658.4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将58658.45元支付给原告***,将4000元支付给被告***); 二、被告***不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负担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