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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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广州帕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棕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9日起计至2018年6月14日;以1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15日起计至2018年8月30日;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帕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棕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