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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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初255号 原告:陕西丰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存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刚,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鑫,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政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瞻,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晓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丰镐置业有限公司出纳,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丰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镐公司)与被告张政民、朱晓燕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陕0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张政民、朱晓燕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民终28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刚、谭鑫,被告张政民、朱晓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张政民的委托代理人高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政民向原告丰镐公司返还756万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赔偿自2010年2月25日至2018年6月14日的损失11457180元,合计19017180元;2、判令被告张政民以756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赔偿自2018年6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损失;3、被告朱晓燕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向原告丰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政民、朱晓燕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16日至2013年5月31日,张政民担任丰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为丰镐公司的股东。在此期间张政民先后多次通过转款、汇款等方式,将丰镐公司资金以还款、劳务费等名义支付至其本人账户和其他账户,其中大部分款项以应收账款的形式入账。后经丰镐公司调查了解,该款项支出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也未取得任何对价,均由张政民个人使用,且其至今未予归还的款项高达756万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张政民不仅未尽到忠实义务,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给丰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朱晓燕作为丰镐公司的出纳,同时又为丰镐公司的监事,不仅违反财务制度,而且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张政民辩称,1、张政民作为孙存卫涉嫌合同诈骗香港人张雅146万美元一案的证人,因张政民未答应孙存卫要求,孙存卫将其被立案羁押七个月一事归责于张政民的如实作证,故其利用代张政民持有股份,并担任丰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于2013年就根据本案完全相同的事实以张政民构成职务侵占为由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实施诬告陷害,该案经过公安机关长达五年的侦查,三次报送检察机关,最终案件不成立。但是,张政民至今还没有收到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丰镐公司起诉所称张政民利用职务占有的756万元,与其向公安机关所举报张政民利用职务侵占的756万元完全一致,丰镐公司的起诉与刑事案件显然相冲突、相矛盾。丰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澳公司)均是张政民的全资公司,孙存卫只是代持股份。2、涉案的款项属于金澳公司预支的项目拆迁补偿款,丰镐公司只是提供了账户供金澳公司使用,其不是涉案财产的所有人。涉案的款项全部用于了公司及项目运营支出。仅丰镐公司住所地即钟楼饭店房间的费用至今已480万元,张政民作为股东全部垫付。张政民在运营两公司及金澳大厦项目至今,完全是只有投入,没有收获,而孙存卫本人不但没有任何投入,而且还拿走了100多万,请求依法驳回孙存卫利用丰镐公司实施的恶意诉讼。 被告朱晓燕辩称,丰镐公司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丰镐公司与金澳公司的老板都是张政民。公司的往来支出都是按照丰镐公司的要求进行的,100万元是给了孙存卫。丰镐公司对700万元的事情,完全知晓。孙存卫在2009年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退回给了张政民。当时孙存卫找了代办公司,去办理的手续。公安局调查此事,朱晓燕到公安局作证,本案的事实公安局已经进行了查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丰镐公司股权变化及工商登记情况的相关事实 丰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日,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建筑材料的销售。发起人股东为张政民、郑秉志、张亚娟,法定代表人郑秉志。2002年12月4日,股东变更为利华、张亚娟,法定代表人冯峰。2007年11月23日,股东变更为孙存卫、张政民,法定代表人孙存卫。2009年4月16日,股东孙存卫名下的丰镐公司股权被变更至张政民之妻张玉侠名下,丰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亦变更为张政民,公司名称也变更为陕西丰镐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6月,孙存卫发现2009年4月16日丰镐公司登记信息变更后,随即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2012年8月13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是2009年4月8日《丰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变更股权、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丰镐公司董事会会决议》《丰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孙存卫签名笔迹与孙存卫本人笔迹不一致。2012年12月17日,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陕工商处字(201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4月16日丰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系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工商登记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撤销2009年4月16日变更登记的处罚决定。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5月31日恢复丰镐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恢复登记为孙存卫(持股53.3%)、张政民(持股46.7%),法定代表人恢复登记为孙存卫,公司名称也恢复为陕西丰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关于丰镐公司股东孙存卫、张政民涉及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实 2012年8月22日,丰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孙存卫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拘留。2012年9月20日,孙存卫被依法逮捕。2013年1月31日,孙存卫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解除对孙存卫的取保候审。2013年5月16日,孙存卫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举报张政民涉嫌职务侵占丰镐公司756万元款项,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2013年5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经撤案。 三、关于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丰镐公司账面大额货币资金支出的相关事实 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在侦查张政民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期间,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之间,即张政民变更丰镐公司工商登记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丰镐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了司法审计,并出具了西法大司鉴中心[2015]司会检字第002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其内容主要是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丰镐公司账面未有各项经营收入,只有收到往来货币资金共计11000265.40元,明细如下:1.公司2010年2月8日3号记账凭证反映,收到朱晓燕现金3000000元,摘要为“借朱晓燕款”,后附收据,开具时间为2009年8月8日,该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朱晓燕”科目挂账,形成企业债务。2.2010年2月12日15号记账凭证反映,收到北京新盛华盈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000000元,摘要为“从北京新盛华盈公司借款”,后附资料为招商银行收款回单一张,时间为2009年12月7日,摘要为“借款”,通过“其他应付款-北京新盛华盈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科目挂账,形成企业债务。3.2010年2月8日27号记账凭证反映,收到陕西金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款项7000000元,摘要为“收金澳公司款”,后附资料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一张,时间为2010年2月8日、收款收据一张,票号为1620085,收款内容为“往来款”。4.2010年1月1日-2013年1月31日收到银行存款利息4笔共计265.40元,凭证后均附有利息单。 涉及大额货币资金支出的账目内容是1.2010年2月12日16号记账凭证反映,银行转给张政民个人款金额300000元,付款时间2009年12月9日,支票用途“劳务费”。2.2010年2月12日20号记账凭证反映,银行转给张政民个人款金额200000元,付款时间2009年12月14日,支票用途“劳务费”。3.2010年2月24日39号记账凭证反映,银行转给张政民个人账户金额300000元,付款时间2010年2月24日,支票用途未填写。上述3笔总计80万元转入张政民个人银行卡,公司计入“其他应收款-张政民”。4.2010年2月12日17号凭证反映,单位通过银行还给郭锋100000元,付款时间2009年12月10日,支票用途“劳务费”。但审核公司账面未见有公司借郭锋个人款事项。5.2010年2月12日18号记账凭证反映,丰镐公司通过银行转给西安安特新陶瓷公司款330000元,付款时间2009年12月10日,支票用途为“还款”。审核公司账面未见借该公司款。6.2010年2月2日26号记账凭证反映,丰镐公司通过银行转给何亚妮款30000元,转款时间2010年2月2日,用途为“劳务费”,查阅以前年度的账本及凭证,未发现何亚妮与丰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亦未发现何亚妮向丰镐公司提供其他有偿服务。7.2010年2月9日29号记账凭证反映,丰镐公司向西安鸿鹄置业有限公司转款1100000元,摘要为“给鸿鹄置业公司转款”,付款日期2010年2月9日,用途为“还款”,但审查该公司账目,未见借鸿鹄置业公司款项。8.2010年2月10日31号记账凭证反映,丰镐公司向邵福贵转款200000元,摘要为“给邵福贵转款”,付款日期2010年2月10日,用途为“还款”,通过查阅以前年度的账本及凭证,未发现丰镐公司借邵福贵款记录。9.2010年2月10日34号记账凭证反映,丰镐公司向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高新分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转款500000元,摘要为“给省二建公司高新项目部转款”,付款日期2010年2月10日,用途为“还款”,通过审查公司账目,未见借该公司款项。上述6笔共计金额2260000元,在公司账面未有借款或业务往来,公司账面却反映用于偿还对方借款等。10.公司2010年2月9日28号记账凭证反映,银行转账归还朱晓燕3000000元,摘要为“给朱晓燕还款”,付款时间2010年2月9日,用于归还公司借个人款项。经过审阅公司账目,发现2010年2月8日3号记账凭证为收到公司“借朱晓燕款”现金3000000元,计入“其他应付款一朱晓燕”科目挂账,形成公司负债,公司收据反映2009年8月8日借此款项,但从2009年8月至2010年,公司总计现金支出仅为335544.30元,公司现金账面每月余额高达270万元以上,也未见将大额现金存入公司银行账,因而,此笔现金借款的真实性需要核实。11.2010年2月9日30号凭证反映,丰镐公司向北京新盛华盈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转款1500000元,摘要为“给北京新盛华盈公司还款”,出票日期2010年2月9日,用途为“还款”。通过查阅以前年度的账本及凭证,除2010年2月12日15号凭证反映借该公司1000000元,无其他借款,公司账面多归还借款500000元。上述11项,支出货币资金总计7560000元。 《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书》的最终检验审计意见是经审验,丰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账面货币资金收入11000265.40元,各项货币资金支出9046904.49元,二者相抵,加期初货币资金数7500.98元,截止2013年1月31日丰镐公司货币资金账面结余应为1960861.89元。其中现金账面结余1765472.15元,银行存款结余为195389.74元,通过与提供的招商银行对账单结余数核对,截止2013年1月31日,公司招商银行账结余数比银行实际结余数少185360.91元。 四、关于丰镐公司主张张政民应当返还的756万元公司资金支取情况的相关事实 第一部分50万元。2009年12月7日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及丰镐公司2010年2月12日总字第15号记账凭证显示,丰镐公司从北京新盛华盈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2010年2月9日招商银行电汇结算业务委托书及丰镐公司2010年2月9日总字第30号记账凭证显示,丰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向北京新盛华盈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还款150万元,丰镐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150万元。上述还款与借款的差额为50万元。 第二部分80万元。招商银行的进账单(回单)、招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丰镐公司记账凭证显示,丰镐公司80万元资金以劳务费的名义转给张政民,丰镐公司做账时将其计入对张政民的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表:
第三部分226万元。招商银行的进账单、招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招商银行电汇结算业务委托书及丰镐公司相应的记账凭证显示,在丰镐公司账面未有借款或业务往来,公司账面却反映用于偿还对方借款等总计226万元,丰镐公司做账时将其计入对收款人的其他应收款,具体情况如下表:
第四部分100万元。2010年2月10日,朱晓燕作为申请人、张政民作为审批人的付款申请单,付款人为金澳公司、收款人为西安鸿鹄置业有限公司的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账单,丰镐公司收据,金澳公司2010年2月11日总字第4号的记账凭证显示,2010年2月10日张政民与朱晓燕以丰镐公司的名义委托金澳公司将100万元转给西安鸿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偿还金澳公司对丰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但是金澳公司账目中未见借西安鸿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款项。 第五部分300万元。丰镐公司2010年2月8日总字第3号会计凭证及2009年8月8日的收款收据显示,丰镐公司曾向朱晓燕借款300万元。丰镐公司收到金澳公司偿还的700万元后的第二天即2010年2月9日,以还款的名义转给朱晓燕300万元。朱晓燕在收到上述300万后,按照张政民的指示分别转给他人,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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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