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金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金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铁路运费、代理费761344.1元及利息(利息以76134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金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物转堆费、加盖篷布费1759319.5元及利息(利息以175931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金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7350.3元,减半收取13675.15元(原告广西金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金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6.19元,被告四川国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418.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7350.3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