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 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汝城县创业电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其接受黄某1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1万元及利息83365.26元(截止2019年8月28日);并以281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年利率9.025%计算所得的利息; 二、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对涉案抵押物汝城县创业电力有限公司整体资产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对涉案质押物汝城县创业电力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止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电费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7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5207元,由被告***、***、汝城县创业电力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广东仁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947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8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