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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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 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悦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偿还借款利息(以本金6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5.9%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止,从2016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42%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息(以本金65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63%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止)和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63%,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偿还利息(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5.9%计算至2016年11月22日止,从2016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6.42%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止)、罚息(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9.63%从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7日止)和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63%,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就第一、二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有权对被告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自贡市荣县煤矿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号:C***4750)行使抵押权,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8,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有权对被告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仁寿县汪**镇协作村四社888号6栋1楼1号等八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9)仁寿县不动产权第0009706号]行使抵押权,有权对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6114.7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有权对被告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和《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编号:51142019002840]行使抵押权,有权对前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8,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对被告***所持有的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3849.3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仁工商质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5211号]和被告***所持有的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3200.7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仁工商质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5210号]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被告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8,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八、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对被告***所持有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458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自工商荣)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896号]和被告***所持有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42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自工商荣)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2897号]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被告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判项债务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08,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九、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对被告***所持有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2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仁工商质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5103]和被告***所持有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8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仁工商质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5102号]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被告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债务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408,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对被告***所持有四川悦达商贸有限公司110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仁工商质监)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5101号]享有质押权,有权在被告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债务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08,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十一、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263元,由四川昊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仁寿铁马焦化有限公司、荣县大林坝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