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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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核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辉煌灯饰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辉煌灯饰经营部支付货款94,692.22元,并以货款94,692.2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辉煌灯饰经营部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货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市洪山区辉煌灯饰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1元,减半收取1,290.5元,由被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