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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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870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87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对深圳市贵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东莞市常平洪丰晟塑胶原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3517.16元(已预交)、二审受理费50元(已预交),均由深圳市贵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