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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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20)闽04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32628.56元、残疾辅助器材费299元、护理费12677.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2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67.5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55612.78元;该款扣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的12000元及***、***、***已支付的6500元外,尚有37112.78元应由***、***、***承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元,由上诉人***、***、***负担54元,由上诉人***负担450元。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