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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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兴美居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8464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第三判刑、第四判项; 二、变更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8464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惠州兴美居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使用费203642.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17元,由惠州兴美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