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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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56640元; 二、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6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由被告东莞钜威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