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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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行然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081135元。 二、被告***对被告福州行然物流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9.1元(实收21086元),由***负担2709.1元,由福州行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