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6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本金38570.32元、利息2869.4元以及借款本金38570.32元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在继承林兴水遗产范围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偿还。 三、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3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