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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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元及垫付服务费[以贷款本金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逾期之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以下收款账户(被申请人***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和案件号。如使用手机银行转账,收款银行选择福建省农村信用社): 户名: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9030410010010000370385 开户行: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该款由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代垫,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